审理经过
原告朱*华诉被告中铁**限公司、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原告朱*华于2015年7月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中铁**限公司、邓**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9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朱**,男。
被告中铁**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通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邓元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锦岭,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家武,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邓**,男。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杨胜
书记员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