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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欧**、祝**、欧**、祝高波与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越成、欧**、祝**、欧**、祝高波与被执行人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4)汝*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陈**给付申请执行人10033.6元,案件受理费22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向县房管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及各金融机构进行调查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并明确表示同意法院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5)汝*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祝越成、欧**、祝**、欧**、祝高波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汝执字第81号
  •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祝越成。

  • 申请执行人欧利生。

  • 申请执行人祝**。

  • 申请执行人欧万生。

  • 申请执行人祝**。

  • 被执行人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范乾瑞

  • 审判员张勋

  • 代理审判员颜彦

  • 书记员詹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