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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国诉被告肖**、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国诉被告肖**、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刘**任审判,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国的委托代理人肖**,被告肖**、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肖**工资欠款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肖**在湖南省嘉禾县某某镇开办某某铸造厂,原告受雇佣在被告厂内从事铸造工作。因被告肖**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工资,于2013年6月30出具9000元欠条一张给原告。被告肖**与被告王**夫妻关系,原告认为此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两被告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肖**、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肖**工资欠款9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肖**、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嘉民二初字第431号
  •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肖**。

  • 委托代理人肖加英,系原告肖顺国之妻。

  • 被告肖**。

  • 被告王**,又名王**,系被告肖**之妻。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凤

  • 代理书记员李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