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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何**、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与被执行人何**、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2)汝*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何**、陈**在2012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58000元、逾期则承担违约金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96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县金融机构、县房管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调查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何**、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并明确表示同意法院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2)汝*初字第20号民调解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叶**如发现被执行人何**、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汝执字第62号
  •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叶**。

  • 被执行人何**。

  • 被执行人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范乾瑞

  • 代理审判员朱志峰

  • 代理审判员颜彦

  • 书记员谢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