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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涞水县**有限公司、承德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涞**程有限公司、承德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二被告价值5,000,000.00元的财产或者等额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涞水县**有限公司、承德万**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滦民初字第3169号
  •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

  • 被告:涞水县**有限公司。

  • 被告:承德万**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潘秀花

  • 审判员吴艳

  • 人民陪审员刘云志

  • 书记员王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