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涞**程有限公司、承德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二被告价值5,000,000.00元的财产或者等额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涞水县**有限公司、承德万**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
被告:涞水县**有限公司。
被告:承德万**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长潘秀花
审判员吴艳
人民陪审员刘云志
书记员王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