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3)黄*初字第3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上诉人黄骅**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前支付被上诉人黄骅市**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1030000元。
二、被上诉人黄骅市**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前赔偿上诉人黄骅**有限公司受鉴房屋损失及鉴定费共计188919元。
三、其他双方无争议。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9792元,由被上诉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41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0元减半收取为5020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建华,汉,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龚学禄,河北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骅市**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振东
审判员李宗哲
审判员郭亚宁
书记员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