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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程有限公司与黄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3)黄*初字第3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上诉人黄骅**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前支付被上诉人黄骅市**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1030000元。

二、被上诉人黄骅市**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前赔偿上诉人黄骅**有限公司受鉴房屋损失及鉴定费共计188919元。

三、其他双方无争议。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9792元,由被上诉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41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0元减半收取为5020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沧民终字第1350号
  • 法院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骅**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冯**,系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付建华,汉,该公司职员。

  • 委托代理人:龚学禄,河北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骅市**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宋**,系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志,该公司职员。

  • 委托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于振东

  • 审判员李宗哲

  • 审判员郭亚宁

  • 书记员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