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柏*照明(上海**限公司(原上海柏*照明电子有限公司)、洛阳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0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柏*照明(上海**限公司、洛阳欧**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柏*照明(上海**限公司、洛阳欧**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94元,减半收取为157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747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男,汉族,1960年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
被告:柏宜照明(上海**限公司(原上海柏**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袁**。
被告:洛阳欧**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张**。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西旺
人民陪审员李晶晶
人民陪审员李会梅
书记员楚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