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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柏*照明(上海**限公司(原上海柏*照明电子有限公司)、洛阳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柏*照明(上海**限公司(原上海柏*照明电子有限公司)、洛阳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0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柏*照明(上海**限公司、洛阳欧**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柏*照明(上海**限公司、洛阳欧**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94元,减半收取为157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747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伊三民初字第542号
  •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男,汉族,1960年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

  • 被告:柏宜照明(上海**限公司(原上海柏**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 法定代表人:袁**。

  • 被告:洛阳欧**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

  • 法定代表人: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西旺

  • 人民陪审员李晶晶

  • 人民陪审员李会梅

  • 书记员楚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