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清诉被告皮伟权、来凤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房地产公司)、来凤县**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谭*、陈*参加的合议庭。原告张*清于2015年11月16日,以其与被告金*房地产公司、金*建设公司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5元,减半收取5342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生于1970年8月2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欧兴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皮**(曾用名皮春),男,生于1975年2月8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童军,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凤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张继鑫,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来凤县**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张继鑫,系该公司职工。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叶松
代理审判员谭翔
代理审判员陈洪
书记员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