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付克备与被执行人信阳市**有限公司、信阳市**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信浉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付克备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43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付克备
被执行人:信阳市**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信阳市**饰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仝允西
审判员余静
审判员杨虹
书记员吕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