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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克备与信阳市**有限公司、信阳市**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付克备与被执行人信阳市**有限公司、信阳市**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信浉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付克备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43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信浉执字第715号
  •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付克备

  • 被执行人:信阳市**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信阳市**饰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仝允西

  • 审判员余静

  • 审判员杨虹

  • 书记员吕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