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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096号
  •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被告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甘雯

  • 人民陪审员朱道松

  • 人民陪审员邹华清

  • 书记员盛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