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
被告刘*。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甘雯
人民陪审员朱道松
人民陪审员邹华清
书记员盛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