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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344号
  •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女,汉族,身份证号码0047,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

  • 被告罗*,男,香港人,身份证号码5(6),住香港九龙。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莫伟勤

  • 审判员谭春永

  • 人民陪审员骆图岸

  • 书记员庄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