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黄*,女,汉族,身份证号码0047,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
被告罗*,男,香港人,身份证号码5(6),住香港九龙。
审判人员
审判长莫伟勤
审判员谭春永
人民陪审员骆图岸
书记员庄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