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陆*,男,身份证号码3312,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
被告谭*,女,身份证号码4112,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莫卓颖
书记员李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