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陆桥与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560号
  •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陆*,男,身份证号码3312,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

  • 被告谭*,女,身份证号码4112,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莫卓颖

  • 书记员李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