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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富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区检诉刑诉(2015)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陈*富表示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5日8时许,被害人罗**骑着摩托车来到梅江区江南华建综合市场买菜,被告人陈*富见被害人罗**钱包内较多现金,便尾随罗**,罗**将钱包放入摩托车座箱底下而去买菜,陈*富见罗**离开后则用暴力将摩托车的座箱掀开,盗得罗**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600元。

对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富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的陈述,证人余*、严*的陈述,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陈*富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陈*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富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富归案以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依法从轻处罚。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富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2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梅江法刑初字第325号
  •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盗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富,曾用名:陈*富。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冰萍

  • 书记员黄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