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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玉中刑二终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并赔退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刑期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2010年1月19日送广**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1年11月12日获减刑一年,2013年8月12日获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7月22日止。平**狱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平**狱认为,罪犯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并提供了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评年度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评年度表扬(奖励14分奖励分)。自2013年5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奖励分131.05分。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月22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贵刑执字第2827号
  • 法院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合同诈骗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梁**,捕前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德升

  • 审判员陈香妙

  • 审判员黄裕和

  • 书记员杨银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