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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祖银诉被告绍兴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祖银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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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任祖银,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绍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志亮
书记员程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