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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银诉绍兴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祖银诉被告绍兴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祖银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521民初404号
  •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任祖银,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

  • 被告:绍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志亮

  • 书记员程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