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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有限公司与马鞍山**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鞍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公司)与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公司(以下简称首建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首建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花叶好、产兵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盛**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曾达成钢材购销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雨山高新技术中小型创业园二期标准化厂房项目工程(以下简称雨山创业园项目)供应钢材,但被告未能依约支付贷款。2015年6月10日,双方对账目进行了结算。截止2015年5月31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4079561元(合计钢材1145.027吨)、拖欠延期费1838718元(2015年5月31日前)、运费及吊机费43510元,被告将送回单据回收,出具欠条及还款承诺书交原告收执。其中,在欠条中明确载明,货款按每天每吨3.5元计算支付利润,直至付清所有欠款为止。截止到2016年1月10日,被告拖欠原告钢材款4079561.24元、延期费2799418.6元、运费及吊机费43511.03元,合计6922490.87元至今未付,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给付原告钢材款4079561.24元、延期费2799418.6元(1145.027吨×3.5元/天/吨,计算至2016年1月10日)、运费及吊机费43511.03元,合计6922490.87元;二、被告按每吨每天3.5元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延期费;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盛**公司针对其诉请,提交以下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二、欠条及还款承诺书各一份,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

首建建设公司辩称:一、对本案的事实部分,本案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实际上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当是钱扬*和原告,本案案由不应当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还款承诺书真实背景是原告申请诉前保全,查封被告公司账户,公司从保障正常经营的角度考虑,找到实际承包人钱扬*,要求解决与原告的货款纠纷,在这个前提下由钱扬*出面与原告进行了结算,被告同意将涉案工程后续的进度款代扣支付给原告。二、对原告的诉请,即使被告要承担付款的义务,也仅仅是在还款承诺的范围内。原告诉请的每吨每天3.5元的延期费过高,请求法庭予以调整。2015年6月10日以后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延期费,只能向钱扬*主张。

首建建设公司针对其抗辩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首建建设公司对盛**公司提交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没有异议。对证据二中还款承诺书真实性没有异议,我们愿意按照还款承诺书承担责任;对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欠条上的欠款人是钱扬胜的会计丁**。我公司认可还款承诺书上的支付办法,超过还款承诺范围的我公司不承担。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盛**公司提交证据认证如下:鉴于首建建设公司对盛**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对盛**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盛**公司向首建建设公司承建的雨山创业园项目工程供应钢材。2015年6月10日,盛**公司、首建建设公司以及雨山创业园项目部负责人钱扬胜委派的会计丁**对买卖钢材货款进行结算。截止到2015年5月31日,雨山创业园项目部欠盛**公司货款4079561元(合计钢材数额为1145.027吨)、拖欠延期费(即逾期付款违约金)1838718元、运费及吊机费43510元,合计5961790元。欠条中明确载明,钢材货款按每天每吨3.5元计算支付盛**公司利润,直至付清所有欠款为止。雨山创业园项目部会计丁**出具欠条一份交盛**公司收执。首建建设公司在欠条上注明:“经供货方与雨山创业园项目会计丁**、邹*结算数据经双方认可。此条同还款协议一致。”,并加盖首建建设公司公章。同日,首建建设公司与盛**公司签订还款承诺书,双方达成还款协议:1、首建建设公司欠盛**公司钢材款4079561元、延期费1838718元、吊机费、运费43510元,合计596179元,首建建设公司同意将马鞍山**有限公司每次支付的工程款按到款额的50%支付给盛**公司,直到支付完所有的钢材款和延期费为止;2、如马鞍山**有限公司没有资金支付盛**公司,盛**公司要求首建建设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欠条上所有约定的全部钢材款和延期费及吊机费;3、此承诺书需盛**公司在2015年6月11日前解冻首建建设公司被法院保全账户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无效。同时盛**公司承诺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不会以上述欠款起诉首建建设公司。如首建建设公司不履行支付条款,盛**公司可起诉;4、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首建建设公司与盛**公司在还款承诺书上盖章,雨山创业园项目部会计丁**在首建建设公司签字栏下签字。还款承诺书签订后,盛**公司申请法院解除对首建建设公司的保全措施,但首建建设公司未按还款承诺书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1月20日,盛**公司向本院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冻结首建建设公司账户。2016年2月2日,首建建设公司支付盛**公司80万元,盛**公司申请解除对首建建设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的案由问题。盛**公司向首建建设公司承建的雨*创业园项目工程供应钢材,雨*创业园项目部应按约定支付货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因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应由设立该项目部的首建建设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盛**公司诉请首建建设公司给付拖欠货款及相应的费用,双方争议的标的主要是买卖合同关系形成的货款,本案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二、关于首建建设公司的责任问题。雨*创业园项目系首建建设公司承建,首建建设公司理应对该工程项目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首建建设公司与盛**公司签订还款承诺书,双方应按该承诺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盛**公司按约定申请法院解除财产保全,首建建设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首建建设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盛**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本案中的“欠条”及“还款承诺书”是双方结算后形成的,具有内在联系,不宜将两者孤立、分开处理。丁**是代表雨*创业园项目部出具欠条,是履行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首建建设公司虽没有作为欠款人在欠条上盖章,但首建建设公司在欠条上盖章认可欠条内容,该欠条对首建建设公司具有拘束力。至于该项目实际承包人钱扬胜与首建建设公司的关系,可依照双方内部协议处理,不影响首建建设公司对外承担责任。三、盛**公司主张的“延期费”是否过高问题。盛**公司与雨*创业园项目部约定逾期付款应支付“延期费”或“利润”,实际上是指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2015年6月10日,首建建设公司与盛**公司已对截止到2015年5月31日的拖欠货款及延期费等进行结算,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已结算过的延期费不应调整,2015年6月1日以后的延期费如果过高可以适当减少。以每天每吨3.5元支付延期费,按照当时的钢材价格折算成月利率约3%,该约定过高。根据本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考虑到目前的融资成本、资金使用预期收益等因素,本院酌定将违约金调整为月利率2%。截止到2016年1月10日,首建建设公司拖欠盛**公司货款4079561元、逾期付款延期费(违约金)2447932元(1838718元+609214元(4079561元×2%÷30×224天)]、吊机及运输费43510元,合计6571003元。扣除已付800000元,尚欠5771003元。盛**公司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其延期费主张过高部分不予保护。首建建设公司辩称超过还款承诺部分不予认可的意见,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马鞍山市**有限公司钢材货款、延期费(截止到2016年1月10日)、运输及吊机费合计5771003元;

二、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公司自2016年1月11日起,以407956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延期费)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马鞍山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257元减半收取3012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128.5元,由被告马**首建建设**公司负担33898.5元,原告马**市盛天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521民初413号
  •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鞍山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新桥工业集中区。

  •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杨根保,该公司员工。

  • 被告:马鞍山**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花叶好,该公司员工。

  • 委托代理人:产兵华,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章遵忠

  • 书记员徐瑞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