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长沙银**汇丰支行与李**、李*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银**汇丰支行与被告李**、李*、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银**汇丰支行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李*、袁**银行存款

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限公司汇丰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李**、李*、袁**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长县民初字第05013号
  •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长**限公司汇丰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336号。

  • 法定代表人邓**,行长。

  • 被告李**。

  • 被告李*。

  • 被告袁**。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汤立波

  • 书记员杨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