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石*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财产保全费508元,合计1018元,由原告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方*,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伍乐,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鑫麒,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重军
书记员何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