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尹*因与被申请人向兴松、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民法院(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2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湖**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尹*,女。
委托代理人:彭英,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向**,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曾群山
审判员金蝶
代理审判员匡小芹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