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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许**等与尚义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许**、许**诉被告尚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许**房屋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三原告与第三人许**自愿协商诉争房屋所有权归第三人许**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许**、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尚行初字第1号
  •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许**,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 原告许**。

  • 原告许**。

  • 委托代理人许利云(系委托人许丽萍弟弟)。

  • 委托代理人刘艳霞,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尚义县人民政府,地址尚义县安宁街。

  • 法定代表人徐**,尚义县人民政府县长

  • 委托代理人王维治,尚义县房产管理所副所长。

  • 委托代理人李国韬,尚义县南壕堑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第三人许**,住尚义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白力荣

  • 代理审判员赵珂

  • 人民陪审员魏志成

  • 书记员王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