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许**、许**诉被告尚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许**房屋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三原告与第三人许**自愿协商诉争房屋所有权归第三人许**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许**、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许**,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许**。
原告许**。
委托代理人许利云(系委托人许丽萍弟弟)。
委托代理人刘艳霞,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义县人民政府,地址尚义县安宁街。
法定代表人徐**,尚义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维治,尚义县房产管理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韬,尚义县南壕堑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许**,住尚义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白力荣
代理审判员赵珂
人民陪审员魏志成
书记员王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