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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韩**起诉尚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状。

原告诉称

起诉人韩**诉称,其是参加了红军的离休干部,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到了迫害,他的档案被销毁、遗弃。后档案管理部门为其重建档案,但在重建中出现了错误,将起诉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由1937年5月记载成1937年10月,将起诉人加入中**产党的时间由1938年3月记载成1940年,对起诉人的职务身份没了记载。为此,其向尚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为其更正档案记载错误和补正档案缺失部分。但被起诉人尚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更正和补正。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起诉人对起诉人档案记载错误和档案缺失部分不予更正和补正的行政行为,判决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进行更正和补正。起诉人韩**提供的证据材料证实,中共**组织部、中共**组织部、中共**组织部共同于2014年1月向起诉人韩**出具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被起诉人尚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起诉人韩**的申请,于2015年9月2日作出以中共**组织部、中共**组织部、中共**组织部三家联合答复意见为准的说明。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起诉人韩**所诉事项系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韩**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张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尚行立初字第4号
  •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起诉人韩**,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

  • 委托代理人史广利,男,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忻贵生

  • 审判员郭浩金

  • 代理审判员赵珂

  • 书记员朱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