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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请求国家赔偿决定书

审理经过

赔偿申请人郭**于2015年5月20日以违法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赔偿请求,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述称:1997年3月份通过东关村马某某、时某某,和北关村民赵某某购买解放141汽车一辆,车号为冀G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价款29200元。该车手续齐全,户名为兴北运输公司,申请人让儿子郭**司机搞运输。1998年7月17日下午在造纸厂院内卸石子时,发现拉石子的范**有伤,郭*用车把范**送医院进行抢救后无效死亡。范**家属王**以郭*开车将范**压死为由诉至阳**法院,并提出诉讼保全,法院将该车扣押5年半后解除,严重侵犯了申请人财产权,并造成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赔偿782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1998年7月17日下午6时许,范**驾驶自己的汽车往阳原县造纸厂南院给张家**二建工程处送石子,同时送石子的还有郭*、胡某某的汽车。在卸石子时,范**下车走到郭*的汽车前,蹲在郭*车前轮方向盘外侧,郭*挪车时,未检查车周围情况即发动汽车,从范**身上压过,之后郭*下车与他人共同将范**抬上自己的汽车送往医院。当阳原县交警队赶到时,已无现场,范**被送往医院五分钟后死亡,五日后,阳原县交警队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而终止受理。同年8月9日,法医对范**尸体进行尸检后,结论是其主要死因为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范**的妻子王**等人于199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扣押郭*的汽车一辆车号为冀G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本院于1998年8月2日签发扣押令将该车扣押。被申请人郭*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

另查明,郭*在(1998)阳民初字第75号民事案件答辩状中称u0026ldquo;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将扣押我郭*的汽车立即解除保全措施u0026rdquo;。原车主赵某某提供的证言:u0026ldquo;我将汽车以29200元卖给郭*u0026rdquo;。(1999)张*终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查明郭*所驾驶的该肇事汽车的行车执照的户名为阳原**输公司,郭*从原车主赵某某处购得该车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对汽车的买卖无争议。

本院于1999年5月25日作出(1998)阳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张家**民法院于1999年10月30日作出(1999)张*终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郭*赔偿上诉人王**等人死亡补偿费29100元,丧葬费800元、停尸费、冰块费1960元,亲属处理事故误工费300元,被抚养人的生活费10800元,鉴定费、交通费、差旅费、检查费、医疗费2260.38元,生活困难补助费20000元,共计65220.38元的80%计52176.30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0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郭*发出(2000)字第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郭*于1月8日前执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郭*至今未履行。2015年6月5日本院对郭**作的询问笔录,郭**表述u0026ldquo;从1998年城镇法庭审理时就知道了法院扣错汽车u0026rdquo;。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申请人王**的申请依法扣押郭*的车号为冀G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汽车,被申请人郭*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复议,依法扣押郭*的车号为冀G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汽车并无错误。郭*的答辩状明确表述扣押汽车是其所有,原车主赵某某证实将汽车以29200元卖给郭*,(1999)张*终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郭*所驾驶的肇事汽车是和原车主赵某某购买,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对汽车的买卖无争议,郭**提出扣押的汽车是其所有,证据不足。郭**在本院2015年6月5日的询问笔录中表示,其于1998年一审时已知并认为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是违法行为,现在申请国家赔偿已过诉讼时效。郭**提出违法保全扣押其汽车并要求赔偿,均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郭**的国家赔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张家口**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阳法赔字第2号
  •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决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赔偿请求人郭**,男,汉族,农民,住阳原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贾高清

  • 审判员张贵斌

  • 审判员史俊英

  • 书记员孙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