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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诉阳原县西城执人民政府其他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4日,本院收到郭某某诉阳原县西城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原告郭某某反映82年承包东关村苗圃问题,阳原县信访局将此信访事项交于阳原县西城镇人民政府办理,阳原县西城镇人民政府就此事项作出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和《不适用行政机关信访听证通知书》,对此原告郭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撤销阳原县西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不适用行政机关信访听证通知书》;二、撤销阳原县西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三、公开召开听证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原告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郭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张家**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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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阳行立初字第1号
  •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郭某某,男,194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西城镇东关后城壕8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冯志刚

  • 审判员禹卫红

  • 审判员李子杰

  • 书记员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