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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8日,本院收到周**的起诉状,起诉人称其于2014年3月27日向漫江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漫江镇人民政府依法确认起诉人与曲**、高**争议的园田地的使用权归起诉人所有,但漫江镇人民政府在60日内未对该申请作出处理,现起诉人要求抚松县漫江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起诉人与曲**、高**的园田地使用权纠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

经审查,周**于2014年3月27日通过特快专递向抚松县漫江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抚松县漫江镇人民政府在收到该申请后两个月内并未对起诉人周**的申请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之规定,起诉人应当自漫江镇人民政府应履行义务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起诉,但起诉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及时行使其诉权,现起诉人的起诉已超出法定的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抚行立初字第2号
  •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起诉人周**,男,汉族,农民,住靖宇县。

  • 委托代理人王树才,靖宇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徐艳凤

  • 书记员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