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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有限公司诉抚松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赔偿请求人长白朝鲜**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以申请国家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案在审查过程中,长白朝鲜**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长白朝鲜**有限公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长白朝鲜**有限公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抚法赔字第1号
  •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决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赔偿请求人长白朝鲜**有限公司,地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 法定代表人拱文一,系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张宏亮,男,汉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同鑫热力有限公司职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韩锋

  • 审判员李文

  • 审判员杜景丽

  • 书记员孙清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