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赔偿请求人长白朝鲜**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以申请国家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案在审查过程中,长白朝鲜**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长白朝鲜**有限公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长白朝鲜**有限公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赔偿请求人长白朝鲜**有限公司,地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拱文一,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亮,男,汉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同鑫热力有限公司职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韩锋
审判员李文
审判员杜景丽
书记员孙清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