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准予强制执行抚政征补(2014)第2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抚行执审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收到(2015)抚行执审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后,向本院提出其未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供新的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对本案进行重新审查。
本院认为
经复查,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政府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准予执行的抚政征补(2014)第2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合法送达,违反法定程序。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5)抚行执审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
二、对抚政征补(2014)第2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5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人民政府,地址:抚松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系县长。
委托代理人代荣德,男,汉族,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管理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马光泉,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王义华,女,汉族,无职业,现住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卢厚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抚松县。
被执行人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王义华,女,其他自然情况同上。
委托代理人卢厚军,男,其他自然情况同上。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韩锋
审判员李文
审判员杜景丽
书记员孙清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