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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人民政府与王**、徐**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准予强制执行抚政征补(2014)第2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抚行执审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收到(2015)抚行执审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后,向本院提出其未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供新的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对本案进行重新审查。

本院认为

经复查,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政府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准予执行的抚政征补(2014)第2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合法送达,违反法定程序。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5)抚行执审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

二、对抚政征补(2014)第2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5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抚行执监字第1号
  •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人民政府,地址:抚松县经济开发区。

  • 法定代表人张**,系县长。

  • 委托代理人代荣德,男,汉族,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管理科科长。

  • 委托代理人马光泉,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王**,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抚松县。

  • 委托代理人王义华,女,汉族,无职业,现住抚松县。

  • 委托代理人卢厚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抚松县。

  • 被执行人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抚松县。、

  • 委托代理人王义华,女,其他自然情况同上。

  • 委托代理人卢厚军,男,其他自然情况同上。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韩锋

  • 审判员李文

  • 审判员杜景丽

  • 书记员孙清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