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卢**、张**、卢**、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王**,该信用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书战,系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
被告卢**。
被告张**。
被告卢**。
被告卢**,汉。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林业
书记员杨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