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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蔡**、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273号
  •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密市。

  • 法定代表人王**,该行理事长。

  • 委托代理人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闫书进,系该社职工。

  • 被告郭**。

  • 被告蔡**。

  • 被告白**。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耀强

  • 书记员杨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