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蔡**、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王**,该行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书进,系该社职工。
被告郭**。
被告蔡**。
被告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耀强
书记员杨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