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好日子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世纪**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好日子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世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世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好日子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上海**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上海世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新华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杉浦幸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兰花,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好日子超市,住所地福州**山开发区金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强炮,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福霞小区11座301。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跃芳
代理审判员潘筝
代理审判员李然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