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查:2014年1月22日,原、被告发生纠纷,导致原告受伤住院6天,花各项医疗费用3423.27元,伤后需休息30日。次日,原告之子丁跃与被告之父王**发生纠纷,导致王**受伤,在秦市二院治疗。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丁**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与被告之父王**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相抵后,被告王**另行支付原告丁**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2700元,此款于2014年5月27日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王**、丁*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丁**,农民。
委托代理人丁跃,农民。
委托代理人平士文,昌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建利
书记员田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