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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得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金执字第148号
  •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张**。

  • 被执行人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明进

  • 审判员杨继英

  • 审判员马丰良

  • 书记员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