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乔**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1)乳城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乳山市人民法院(2011)乳城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乳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辛玉利,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乐胜,乳山新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郑**,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于晓*,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于春风,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仇**,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大海
代理审判员侯善斌
代理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王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