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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与乔**、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乔**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1)乳城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乳山市人民法院(2011)乳城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乳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威民一终字第663号
  • 法院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辛玉利,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于乐胜,乳山新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原审被告郑**,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 原审被告于晓*,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 原审被告于春风,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 原审被告仇**,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于大海

  • 代理审判员侯善斌

  • 代理审判员蒋涛

  • 书记员王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