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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东民初字第2727号
  •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田**。

  • 委托代理人:刘晓华,东平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郭**。

  • 委托代理人:杨宝鹏,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振玉

  • 审判员庞大伟

  • 人民陪审员孙振

  • 书记员石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