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田**。
委托代理人:刘晓华,东平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
委托代理人:杨宝鹏,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振玉
审判员庞大伟
人民陪审员孙振
书记员石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