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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韩**、时瑞昌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韩**、时**、中国人**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民事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适用民事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梁民初字第1347-1号
  •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农民。

  • 被告:韩**,农民。

  • 被告:时瑞昌,农民。

  • 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路铁塔寺小区4号。

  • 负责人:王*,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胡衍松

  • 书记员孙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