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韩**、时**、中国人**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民事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适用民事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农民。
被告:韩**,农民。
被告:时瑞昌,农民。
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路铁塔寺小区4号。
负责人:王*,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衍松
书记员孙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