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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侯**请执行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将所欠款项7604.4元支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曹*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曹委执字第29-1号
  •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侯**,农民。

  • 被执行人刘*,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士春

  • 书记员付兴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