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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浙商财产**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李**、浙商财产**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李**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被告李**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687-1号
  •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

  • 被告李**

  • 被告浙商**司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凤凰山东路1055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郝有杰

  • 代理审判员张孝福

  • 代理审判员赵中亭

  • 书记员侯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