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祁阳**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祁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祁阳**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祁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湖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湖南祁阳**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常,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石鼓源支行行长。
被告邓化钢,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郭**,女,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邓**之妻。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鹏飞
人民陪审员赵兴国
人民陪审员邓满春
代理书记员周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