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湖南祁阳**有限公司与邓**、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祁阳**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祁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祁阳**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祁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湖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祁民初字第1436号
  •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湖南祁阳**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

  •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常,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石鼓源支行行长。

  • 被告邓化钢,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 被告郭**,女,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邓**之妻。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蒋鹏飞

  • 人民陪审员赵兴国

  • 人民陪审员邓满春

  • 代理书记员周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