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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好**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好**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南民初字第9861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11号楼平房增1号。

  • 法定代表人梁**,经理。

  • 委托代理人王金敏,该公司职员。

  • 被告李**。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王骁骁

  • 书记员马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