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好**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11号楼平房增1号。
法定代表人梁**,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敏,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骁骁
书记员马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