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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芸绮**天津分公司与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芸绮**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芸绮**天津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芸绮**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238.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上海**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南民初字第2357-1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上海芸**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大街西侧商铺c会所。

  • 法定代表人沈**,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邵雪,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田彬,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尹**。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傅美兰

  • 人民陪审员赵静敏

  • 人民陪审员刘静

  • 书记员刘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