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新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阳**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壹佰国际新城东园6号楼。
法定代表人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起,该公司法务。
被告潘**,女,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范金维
书记员李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