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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世**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原告天津世**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世**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南民初字第6521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北里6-20-2017室,现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天香水畔物业服务处。

  • 法定代表人司月全,经理。

  • 委托代理人李宝珠,该公司职员。

  • 委托代理人李楠,该公司职员。

  • 被告王**。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艳

  • 书记员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