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张**、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旗南路金庄公寓D区19幢1层。
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金仙,该公司主管。
被告王*,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张**,住同上。
被告马**,住同上。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帅
书记员张霄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