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受理原告天津**管理中心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管理中心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天津**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路凯祥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建国,该公司项目副经理。
被告李**,住天津市南开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艳
书记员李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