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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管理中心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受理原告天津**管理中心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管理中心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南民初字第1576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天津**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路凯祥花园。

  •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该公司项目经理。

  • 委托代理人史建国,该公司项目副经理。

  • 被告李**,住天津市南开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艳

  • 书记员李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