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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融**限公司与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融**限公司与被告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融**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接受天津融**限公司委托对时代奥城小区实施物业服务,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被告系该小区房屋业主,其在享受到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后未交纳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6005.5元及滞纳金10034.3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2、确认书一份;3、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4、备案证明一份;5、资质证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欠费时间、数额属实,但部分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2005年被告入住时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曾向原告提出,但至今部分问题仍未解决,原告系开发商的下属企业,有义务帮助业主协调解决房屋质量问题。此外,小区其他业主私自圈地,原告没有制止;原告在小区门口设置护栏,影响车辆通行;小区地下活动区域被人占用,业主无法使用。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具有一级物业管理服务资质的企业。2005年6月1日,原告与天津时代奥城的开发商天津融创奥城**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原告对该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该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2005年6月1日开始至本物业首次业主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终止;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含梯泵费),由业主于每月25日前交纳;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万分之三交纳滞纳金。同时该合同还约定了原告在共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与养护、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管理及公共秩序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标准。2005年10月13日,该合同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了备案。被告系该小区房屋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259.78平方米,每月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571.51元,自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36005.13元。

另查,本院通过对该小区其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查明,原告的服务存有瑕疵。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佐证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天津融**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已按规定进行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应认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等事项均有明确的约定,其对原告和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均应自觉遵守和履行。由于原告已履行了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被告理应向原告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考虑原告向该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存有瑕疵,对被告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数额,可予酌减5%,同时原告主张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其2012年1月前的诉讼请求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本院仅对原告主张的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房屋质量问题,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在本案中不予涉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马**给付原告天津融**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2001.71元的95%,计11401.62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融**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有限公司负担358元,被告马**负担117.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南民初字第7263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天津融**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城广场C6写字楼3层。

  • 法定代理人王鹏,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张仰和,该公司法务。

  • 委托代理人张凯恒,该公司法务。

  • 被告马**,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王骁骁

  • 书记员马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