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融**限公司与被告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融**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天津融**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南段东侧时代奥城**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仰和,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张凯恒,该公司法务。
被告郜*,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曲威
书记员赵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