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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天津融**限公司与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融**限公司与被告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融**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南民初字第0081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天津融**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南段东侧时代奥城**务中心。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张仰和,该公司法务。

  • 委托代理人张凯恒,该公司法务。

  • 被告郜*,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曲威

  • 书记员赵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