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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联物**有限公司诉被告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原告港联物业服务(上**限公司诉被告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港联物业服务(上**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港联物业服务(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南民初字第6679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港联**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1155号A6幢4楼,组织机构代码/0300036-5。

  • 法定代表人黄**,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戴雪静,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孟**,住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锋泛国际堤北里小区1-2-1403。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邢纪璇

  • 书记员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