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原告港联物业服务(上**限公司诉被告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港联物业服务(上**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港联物业服务(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港联**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1155号A6幢4楼,组织机构代码/0300036-5。
法定代表人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雪静,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住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锋泛国际堤北里小区1-2-1403。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邢纪璇
书记员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