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深**限公司诉被告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深**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深**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深**限公司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四川深**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华,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73年2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文春燕
书记员李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