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田**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田**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田**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成都田**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利强,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中杉,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刘某某,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实
书记员冯施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