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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田**限公司与刘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田**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田**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田**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成都田**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金牛民初字第6733号
  •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周利强,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 委托代理人赵中杉,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 被告刘某某,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实

  • 书记员冯施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