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花**责任公司诉被告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花**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花**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花**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成都**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涛,女,汉族,1980年11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系该公司客户经理。
被告谢**,男,汉族,1983年2月19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现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李*,女,汉族,1983年6月2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贡井区,现住成都市金牛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皇传刚
书记员吴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