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成都花**责任公司与谢**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花**责任公司诉被告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花**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花**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花**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金牛民初字第6419号
  •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成都**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 法定代表人周*,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涛,女,汉族,1980年11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系该公司客户经理。

  • 被告谢**,男,汉族,1983年2月19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现住成都市金牛区。

  • 被告李*,女,汉族,1983年6月2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贡井区,现住成都市金牛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皇传刚

  • 书记员吴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