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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万**限公司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成都万**限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成都万**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万**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万**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金牛民初字第6351号
  •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成都万**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 法定代表人冯*,公司执行董事。

  • 委托代理人李伟,男,汉族,1982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芦山县。

  • 被告李**,女,汉族,1980年6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施建华

  • 书记员毛鸿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