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成都万**限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成都万**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万**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万**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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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成都万**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冯*,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伟,男,汉族,1982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告李**,女,汉族,1980年6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施建华
书记员毛鸿珍